西安骏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927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被告:***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永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 哲 强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扬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薛 雄

书 记 员 李 晨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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