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927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被告:***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永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鹏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0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 哲 强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扬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薛 雄
书 记 员 李 晨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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