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夏之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华夏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4民初275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茜,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华夏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194150。
法定代表人:刘增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华夏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本案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加工行为地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不属本院辖区,并且各被告住所地亦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加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之处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合同履行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