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执48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秋,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和汽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福光锦官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借款本息5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0元及借款本息57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丽红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陈正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蒲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