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3194号
原告:中航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7号楼四层C4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柱。
被告:北京行学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9层21007。
法定代表人:许楠。
原告中航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行学启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对事实争议较大,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