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航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221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14号。
法定代表人:蔡二雨。
被告: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蒋传洋。
原告***与被告中航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博库数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胜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