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2092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城西中路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7号楼四层C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幢-1-0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航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英典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巫 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 晨
书 记 员 王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