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华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虎民初字第18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沧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华明、苏州市盛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周华明、苏州市盛通装饰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邱黎黎
书记员  丁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