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2破申11号
债权人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公司)以债务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舜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舜通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三创公司系舜通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三创公司对债务人舜通公司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舜通公司未能清偿,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据此应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债务人舜通公司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现三创公司作为舜通公司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舜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舜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舜通公司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
舜通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注册资本20188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薛建刚、曹珍秀,持股比例分别为95%和5%,经营范围为:承担高速公路路基,一级标准以下公路和独立大桥工程的施工;爆破与拆除工程施工;装配式公路钢桥321系列产品的制造、加工;桥梁施工安装设备制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1月8日,三创公司以舜通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调解,双方于2019年1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舜通公司给付三创公司工程款3347900元,款于2019年1月29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347900元,并由舜通公司承担诉讼费17445元,该院并出具了(2019)苏0505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此后,因舜通公司未能履行,三创公司遂于2019年2月1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舜通公司虽有房产、车辆,但存在不能处置的情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苏0505执289号之一裁定,裁定终结了(2019)苏0505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该次执行程序。
另经审查查明,债务人舜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债务金额巨大,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受理申请人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顾海斌
审判员 徐 锟
审判员 周建强
书记员 钱斐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