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3民初11983号
本院审理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光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甜甜
书记员 张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