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05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被告江苏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47900元,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前支付原告200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1347900元(原告指定打款账户)。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34890元,减半收取17445元,由被告负3担,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标的3365345元、执行费36053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19年2月11日、5月7日、5月28日、6月18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的汽车五辆,本院委托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将上述车辆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2月25日止。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本院另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所涉案件较多,且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2019年2月18日,本院委托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某处的不动产,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将上述不动产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3月11日,因本院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对查封的财产申请人若申请续封需在查封期限截止日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4、2019年7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布悬赏公告流程、破产等流程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19年7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365345元、执行费36053元。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虽有房产、车辆,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9)苏0505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
终结本院(2019)苏0505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杰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魏 微
书记员 濮昀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