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505民初5086号
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公司)与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联苏州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联苏州分公司、信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三创公司与被告信联苏州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三创公司已按约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故信联苏州分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虽三创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决算》中甲方处加盖的印章并非信联苏州分公司的印章,但在该决算单签署当日,信联苏州分公司即支付三创公司工程款5万元,且该决算单中作为甲方代表签字的人员马仕章正是三创公司在庭审中所称的代表信联苏州分公司与其对接的人员,也是三创公司所称的代表信联苏州分公司三次向其支付工程款的人员,因此,综合可认定信联苏州分公司对上述《工程竣工决算》知晓并认可,故其应支付三创公司工程款322916.2元,但其仅支付20万元,尚欠工程余款122916.2元其应当支付。因信联苏州分公司为信联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对于信联苏州分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信联公司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原告三创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与作为甲方(发包人)的被告信联苏州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苏州高新区浒关安阳路修补工程,工程内容为铣刨、粘层油、5cmAc-13罩面;工程承包范围为:铣刨5元/m2*800m2=4000元,粘层油2元/m2*6000m2=12000元,5cm重交70#沥青石灰岩Ac-13400元/T*720T=288000元,设备进出场费5000元;质量标准为合格率100%,优良率95%;合同价款为309000元。合同第六条“工程结算与支付”约定:工程按实际面积沥青砼用量结算,工程预付款壹拾万元整,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结算付清。合同第七条“补充条款”约定:施工按沥青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由下部基层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合同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由本合同工程所属地经济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另对合同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在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信联苏州分公司的印章,乙方处加盖三创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当日,信联苏州分公司支付三创公司工程款5万元。2011年1月10日,双方签订《工程竣工决算》一份,确定工程价款为322916.2元。在该决算单下部,甲方处由马仕章署名并加盖联信公司项目部专用章,乙方处由仇毓军署名加盖三创公司合同专用章。当日,信联苏州分公司支付三创公司工程款5万元。同年1月27日,信联苏州分公司支付三创公司工程款10万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余款,原告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信联苏州分公司系被告信联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庭审中,三创公司称:涉案工程其公司系与信联苏州分公司接洽的,一直与马仕章联系的,三次工程款也是马仕章代表信联苏州分公司支付的;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日即2010年12月23日即为工程开工日期,双方签订《工程竣工决算》之日即2011年1月10日即为工程竣工验收日期,竣工决算后工程就交付了,但因为工程标的额不大,工期也不长,对方付款也比较干脆,故并未另行签署竣工验收材料,后期也没有质量问题;关于本案付款责任的承担,应首先由信联苏州分公司承担,信联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以上事实,由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凭证三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2916.2元,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三创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4203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58元,由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朱海兰 人民陪审员  范根娣 人民陪审员  陆晓华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