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7执1904号
陕西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0767元,其中,兑付申请执行人99377.14元,缴纳执行费1389.8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7执190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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