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冠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秦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冠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6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508240.14元及利息27900元(2020年10月14日起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9883元、执行费7482元,但被执行人***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3505.1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泉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泽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