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6939号
原告:西安市裕兴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
法定代表人:喻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亦行,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冠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吴孝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裕兴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冠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裕兴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裕兴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裕兴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7元,减半收取1783元,由原告西安市裕兴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小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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