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冠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04民初500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2319.6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21年1月27日至实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2年10月12日利息为3766.63元),共计66086.2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某某工程施工,施工地址:咸阳市。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某某工程量暂定单载明总金额为207732元,后被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原告支付145412.4元,下欠62319.6元劳务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22日签订的《劳务合同》。欲证明1、原、被告主体适格,合同具有相对性,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2、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务关系;3、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对工程名称、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之事实。 证据二: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的某某工程量结算表。欲证明原、被告于2021年1月27日就工程量已经进行结算,清单载明总金额207732元之事实。 证据三:原告交易明细、原告与被告当时在该项目的负责人**某的聊天记录。欲证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劳务费:2020年7月8日支付原告15000元、2020年8月14日支付原告38500元、2020年9月12日支付原告10000元、2021年2月7日支付原告61912元,共计支付145412元,下欠62320元之事实。 证据四: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工商信息截图1张。欲证明***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和监事,支付的劳务费均是由***向原告支付办理的之事实。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1、双方涉案合同第六条约定工程款按月进度款进行支付,施工完成后或月进度付工程量价款的70%,进度款为每月底报量、次月15号前发放。(如甲方在次月没有收到业主的进度款不能及时发放给乙方时,甲方负责发放工人第二个月生活费,按照每人每周500元一次发放,乙方应给予理解自行垫付进度款)甲方与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30日内付至工程款95%,预留5%的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被告根据原告***2021年1月27日自行上报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劳务费为207732元,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进度款为145412.4元,即为上报劳务费的70%。现该涉案项目至2022年停工至今,被告与总包方、业主方均未办理相关的结算、验收、移交事宜,被告于2022年5月18日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该案开庭至今未判决。2、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实际上为建筑行业典型的背靠背约定,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约束原被告双方,故原告本案的诉讼条件未成就,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劳务合同一份。欲证明原告诉请的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合同第六条有完整的约定。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该合同的第六条付款方式可以证明原告的起诉条件未成就,其应等被告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原告将涉案项目移交被告,被告才应在接收该涉案工程30日内付至原告总工程款的95%,预留5%质保金一年后无息**。现该项目属于整体停工状态,且甲方(业主方)未向被告支付涉案工程的进度款,被告自行垫付向原告支付至其工程款的70%,原告应该待被告全额取得业主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支付该工程款至95%的诉讼或权利。证据二我公司不予质证,是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签字信息看不清,且有手写的工程量暂定字迹。证据三的交易明细真实性认可,总金额与其首次诉讼诉状所称的金额有差异,且被告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按照70%向原告支付了涉案工程款,且原告与其所谓的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楚的看到原告的自认收到该涉案项目总工程款的70%,即为207732元的70%为145412.4元,与其之前诉状所述一致。证据四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目的***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和监事我们认可,具体工程款由谁支付应该结合相关的支付凭证,其工程款也不全是由***支付,也有被告通过公户向其支付的工程款。我公司确实向原告支付了145412.4元的工程款。证据三原告提交的三张微信聊天截图不符合民诉法证据规则,不予质证。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一、三、四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证据二虽未提交原件,但结合原告提交证据三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项目部工作人员**某进行结算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提交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认可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某某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某某工程。3、承包方式:清包工。第四条:本协议为岩棉板外墙保温、保温板、保温条展开面积综合计算单价42元/㎡。第六条:付款方式工程施工期间按进度付款,施工完成后或月进度付工程量价款的70%,进度款为每月底报量、次月15号前发放。(如甲方在次月没有收到业主的进度款不能及时发放给乙方时,甲方负责发放工人第二个月生活费,按照每人每周500元一次发放,乙方应给予理解自行垫付进度款)甲方与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30日内付至工程款95%,预留5%质保金一年后无息**。乙方在收到进度款时,必须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期间如有工人因工资闹事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原告)工程进度款,如因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造成停工及工期延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2020年6月7日进场施工,2020年11月20日施工结束。2021年元月27日原告与被告项目部工作人员**某经结算,原告施工工程量为4969㎡,工程款总金额为207732元。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7日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145412.4元,下欠62319.6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被告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原告***施工,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义务,经结算,原告已完工程金额为207732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45412.4元,拖欠原告工程款62319.6元至今未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021年元月27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应视为原、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对原告施工工程进行了验收移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2319.6元及利息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与总包方、业主方未办理相关结算、验收的意见,不予采信。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与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30日内付至工程款95%,预留5%质保金一年后无息**”,故而工程款质保金金额为207732元X5%=10386.6元,2021年元月27日双方结算移交,质保金10386.6元被告应在2022年元月28日支付原告,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应承担2022年元月28日起至**之日质保金10386.6元的利息,剩余拖欠工程款51933元由被告承担2021年元月27日至**之日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2319.6元及利息(其中以51933为基数,自2021年元月27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386.6元为基数自2022年元月28日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财产保全费681元,由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姣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