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郫都区川红鑫石材经营部与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6民初1462号之一
原告郫都区川红鑫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郫都区川红鑫石材经营部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川红鑫石材经营部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区川红鑫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2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共计5062元,由原告郫都区川红鑫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易炜
书记员  伍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