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6民初14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郫都区川红鑫石材经营部与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川0116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02××××3763的账户中存款3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郫都区川红鑫石材经营部与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郫都区川红鑫石材经营部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郫都区川红鑫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02××××3763的账户中存款3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炜
书记员 伍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