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宜宾中气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民申3477号
再审申请人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宾中气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5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兴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