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南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金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新民初字第731号
原告四川建南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澹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金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建南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金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建南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南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南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金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4元,由原告四川建南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建南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审判长李彤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