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4938号
原告成都市金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成都市五大花园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五大花园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金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7.5元,由原告成都市金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甘余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