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济民五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 东
执行员 李 伟
执行员 苏 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甲宗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