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831号
原告:***,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山东思圆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东小区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424107894。
法定代表人:代玉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典礼,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经十西路7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207358306。
法定代表人:邹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