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831号
原告:***,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山东思圆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东小区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424107894。
法定代表人:代玉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典礼,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经十西路7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207358306。
法定代表人:邹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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