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东小区18号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市商初字第162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予会
审判员 郝振龙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