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5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东小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代玉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工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冰
执行员张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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