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孟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申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代玉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孟慧,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孟慧、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有新的证据,但除提交***的案情说明,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启系本案原审被告,其所作案情说明属当事人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