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明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天执字第10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4241078-9)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明园社区居民管委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天民园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山东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房管、银行、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园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