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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峰水泥有限公司与西安克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25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峰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钊,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克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克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9325元及利息1933元,并应承担受理费860元、执行费230元,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2016)陕0125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25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戴超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