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泰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克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户县甘亭街道青联村村民委员会、户县甘亭街道青联村第三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25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克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文科,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火车站北路39号。
被执行人户县甘亭街道青联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今朝,住所地户县甘亭街道青联村。
被执行人户县甘亭街道青联村第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刘志理,住所地户县甘亭街道青联村。
本院在执行西安克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户县甘亭街道青联村村民委员会,户县甘亭街道青联村第三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民终321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俩被执行人返还出让费451000元,受理费7210元,执行费6770元。
执行中,本院采取划拨措施,将被执行人户县甘亭街道青联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464980元予以划拨,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民终3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全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