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泰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雅泰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市金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执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35。
法定代表人:蔡淑莲,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雅泰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221089176U。
法定代表人:周亚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金**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雅泰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晋仲裁字6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晋城市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陕西雅泰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我院的下级法院秦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本院已作出(2022)陕04执4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晋仲裁字655号裁决书指定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4执427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宇童
审判员  田新社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