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8940号
原告:西安***泥制品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投资人:***,系该厂负责人。
被告:陕西乾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泥制品厂诉被告陕西乾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计5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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