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2民初502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11月18日,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
被告:***,男,生于1982年11月11日,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被告:陕西乾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十一号4幛㠉1**128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3932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乾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X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唐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