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赫世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赫世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485号 原告: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蓝关街办营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55697307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国际港务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赫世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中路399号神光双子大厦103幢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WU452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赫世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北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诉讼费9055元,由原告负担905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