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8民初5571号
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被告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峰
审 判 员 李 为
审 判 员 明培尧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