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1024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三佳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24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商洛市三佳塑胶有限公司返还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152394元,向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97606元的增值税发票。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商洛市三佳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商洛市三佳塑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商洛市三佳塑胶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且被执行人商洛市三佳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鸿雁
审 判 员 赵 虎
审 判 员 房小康
法官助理 张 烨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