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

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陕0113民初21604号
原告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仁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鹏、韩梦蕊,被告陕建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析、杨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高压供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由原告分包进行施工。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20913581.27元,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原告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西安供电局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已结算价款下浮7%后的85%,被告无法在合同规定支付日期起算6个月内支付该应付款项,原告不对被告进行追索或提起诉讼,该6个月即为双方对付款期限的约定,而原告分包的供电工程于2017年11月22日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1月底供电,被告至迟于6个月后即2018年8月1日应以暂定总价下浮7%后按照85%的比例支付原告工程款16532185.99元,但被告却仅支付14400000元,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理应继续向原告支付剩余2132185.99元。因双方的合同并未约定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故被告应以2132185.9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而原告要求自2017年11月2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无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因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审计完、财务清算完毕后付至工程总结算价下浮7%后的95%,现被告与业主就全部工程尚未结算完毕,原告请求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对此暂不予处理,原告可待工程结算价确定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原告(乙方、承包人)与被告(甲方、发包人)签订《延长石油科研中心高压供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的延长石油科研中心工程中10KV高低压供电系统工程。工程分包的范围为高压部分:(1)高压柜采购和安装;10KV高压冷机电源敷设到冷机控制柜;高压柜至变压器之间的高压电缆、母线安装;变压器采购与安装;10KV高压的调试、送电、验收。(2)电力报建手续的办理及验收;10KV外网线路、环网柜设计、采购和施工;内、外网图纸报审,相关费用缴纳。低压部分:低压柜采购与安装,联络母线采购与安装,低压部分的调试、验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与费用的缴纳。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06月01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3日历天。工期总目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目历天数为准。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及第二部分第二条约定,合同暂定总价20913581.27元,最终总价为建设单位审定的结算价下浮7%。税率:11%,不含税价款为18841064.21元,增值税2072517.06元。其中:措施项目费739834.67元;安全文明施工费739616.72元。工程暂列金为2000000元。该部分费用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暂列的金额,发生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金额,经由发包人签证后确定是否使用,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三条“管理费用及工程款支付”约定,乙方向甲方不提供履约保函。甲方向乙方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的经甲方、监理方、建设方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预算报表(报表一式7份),甲方汇总报监理、建设方后,乙方负责配合监理、建设方预算员审核。每月已完工程经建设方、监理方、甲方验收合格,建设方给甲方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后30日内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进度款:甲方根据每月已结算合格工程量价款下浮7%后的8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西安供电局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已结算价款下浮7%后的85%。工程结算审计完、财务清算完毕后付至工程总结算价下浮7%后的95%,剩余5%工程款审计结算总价下浮7%后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质保期为2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三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无息)。罚款、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每次向乙方支付进度款时,项且部由预算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共同审核完成后,由项目经理确认后报公司经理审定,公司经理审定签字后送公司相关部门作为最终结算付款依据:任何无公司经理签字的经济文件均不具备任何效力。如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工程款,若甲方无法在合同规定支付日期起算6个月内支付该应付款项,乙方不对甲方进行追索该应付款项或提起诉讼。合同第十四条“保修金和保修期”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甲方按乙方工程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保修金,并从应付工程结算余款中扣留。保修期满后,甲方在三个月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乙方。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自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7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2017年11月22日,原告施工完毕。2018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00000元。后业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向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申请供电,经过供电单位审批后,延长集团于2018年1月16日与供电部门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并于1月底供电。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2月20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共计5000000元。2018年9月26日,延长石油科研中心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2019年9月2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2019年12月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2019年12月19日,陕西延长石油科研中心项目筹建处出具《情况说明》载明:10KV高低压供电系统工程属于陕西延长石油科研中心项目配套工程中的暂估价工程,工程已于2018年9月26日随主体工程共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目前工程竣工结算已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工作,预计终审于2020年9月份审核完成。 庭审中,原告提出因被告逾期付款,故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自应付款之日即2017年11月2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经询,被告称工程竣工结算尚未完成。 上述事实,有《延长石油科研中心高压供电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竣工报告、供电申请、电费结算协议、供电安排确认表、银行回单、竣工结算总价、收款收据、竣工验收备案表、情况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一、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32185.99元及逾期利息(以2132185.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32185.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06元,被告承担18478元,原告自行承担41128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叱红梅 人民陪审员  田惠霞 人民陪审员  王 葱
书 记 员  田梦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