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0411号
原告:陕西***能电力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延安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能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能电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6.32元,减半收取1573.1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