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02民初2977号
原告:陕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0119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3345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能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陕西***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