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1024民初12号
原告: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天章大道丰全路南679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01198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户家塬镇户家塬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40160689909。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阳县西照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仁智能公司”)与被告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户家塬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仁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户家塬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仁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696201.9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9696201.9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9月26日的利息为5860091.7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原、被告就山阳县户家塬镇移民搬迁金河小区1-12#住宅楼工程项目及15#、16#、18#、19#、21#、22#、24#、25#、27#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承包人,负责项目工程的施工。工程范围: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合同项下固定总价共计为159464361.65元。约定款项支付方式为:在开工后15天内预付合同总价的10%;原告每月25日前向被告报送上月完成的已完工程量进度表,被告于次月10日前按月形象进度据实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付至合同金额的97%;剩余3%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情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已经履行了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义务。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1日、2019年6月1日分两次完成了竣工验收,原、被告于2021年1月8日完成了对案涉工程的决算,最终审定金额共计为160987056.94元。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采取滚动付款的方式分次分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0年7月2日前支付原告全部工程款。但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了131290855元。剩余部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被告户家塬镇政府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户家塬镇政府不存在欠原告工程款29696201.94元的问题。被告已于2022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52994999元。按原告的观点,只欠工程款7992057.94元。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必须以审计报告为准,不能以2021年1月12日对的决算审定金额160987056.94元为准,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数据。案涉工程是移民搬迁工程,不是被告能解决的,如果还有欠款,被告就工程款欠账向上级政府报告,由财政予以解决。原告主张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意见不成立。建设施工合同14.2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出具正式结算报告后1个月内”,合同有约定就应按约定办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中的两份建设施工合同均是以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而起诉状是以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义起诉的,主体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应该加盖公司公章;该证据每页均有“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字样,所载的企业名称变更的信息与《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所载内容一致,可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山招施2017年第043号)、《陕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山招施2018年第03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山阳县户家塬镇易地移民搬迁金河小区1-12#住宅楼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阳县户家塬镇易地移民搬迁金河小区15#、16#、18#、19#、21#、22#、24#、25#、27#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山阳县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金河小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书》(华泰造价字【2021】0018号)、《山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备案表》,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山阳县户家塬镇异地移民搬迁金河小区项目回款统计表》、《山阳县户家塬镇异地移民搬迁金河小区项目开票统计表》、《陕西省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对真实性认可,但辩称已实际支付152994999元;该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已支付款项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原告提交的前期费用清单、结算单、合同,被告辩称,对结算单、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前期费用没有包含在工程款之内,原告是否已将其所提供的合同前期费用全部支付需要核实,相应的合同及结算应当提供对方公司开具的收据、发票,不能以原告提供的前期费用清单确认。该份证据中大部分费用清单所列举的费用名称与之后的合同及结算单可相互印证,予以采信;该份证据中的费用清单上所列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招标代理费、设计费无对应佐证资料,需结合其他证据分析认定。原告补充提交的造价咨询费(即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招标代理费、设计费结算单及合同;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原件,结算单上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的签字日期相似,对真实性不认可从合同上看是户家塬镇政府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与原告无关,原告不能证明实际支付了相关费用;因该组证据无原件核实,真实性不能确定,结算单上载明的建设单位是户家塬镇政府,分包单位非原告公司,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据此,原告提交的前期费用清单中所列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费404010元、招投标代理费447282元、设计费2250000元无对应佐证资料,真实性不能确定,不予认定;被告的该证据不能证明前期费用没有包含在工程款内的意见,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款包含该部分费用,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根据该证据,可认定案涉工程前期费用数额为2260497元等事实。原告提交的图纸,被告辩称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原告当时也签订了幼儿园项目合同及农贸市场合同,两份合同中不包括回填,回填工程应计算在施工合同中的二期合同中。因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明,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支出汇总单,原告辩称该证据只是款项支付明细,没有区分只对原告支付的款项,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的准确金额。该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的付款清单,不能准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款项的准确数据,故对该证据中与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其他部分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建设用地预审批复及项目用地预审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陕西中海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账单、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账单,原告辩称,对证据形式有异议,未提供原件;对第一份对账单载明的950万的构成有异议,案涉项目刚开始时是中海万邦公司代建,后期转为政府招投标,中海万邦不是替原告代收,被告将费用转给中海万邦是要求支付前期费用5361789元,该费用应当由镇政府支付,但因为有代建,所以要求原告支付该部分费用,镇政府给中海万邦后,中海万邦公司返给原告,原告同时认可收到中海万邦公司的950万元。对第二份对账单无异议,认可该数据131290855元;原告的质证意见与被告的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一致,该组证据可证实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据此,并结合其他证据及双方陈述,可认定陕西中海万邦投资有限公司代本案原告收取案涉工程款950万元,被告已直接支付给原告案涉工程款131290855元。原告的被告将费用转给中海万邦是要求支付前期的费用5361789元的相关意见,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提交的项目对账单、汇款汇总、支付凭证,原告无异议,称认可共计收到被告支付的141190855元,其中包括代支付的前期费用950万元;该证据可证明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工程款的数额情况,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公司原名为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4月20日变更为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应登记。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主要有对外工程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等。原告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
2016年6月3日,山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载明“项目名称户家塬镇户家塬社区竹园底移民安置点(金河小区),建设单位户家塬镇人民政府,拟用地面积129.533亩,拟建设规模拟建总建筑面积117000㎡,……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2016年6月12日,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山政国土函(2016)113号“关于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金河小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原则同意用地预审。
该项目于2016年10月13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10月27日取得该小区1-12#住宅楼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8年12月20日取得该小区15#、16#、18#、19#、21#、22#、24#、25#、27#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8月4日,山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具(山)招(施)(2017年)第043号中标通知书,载明“工程项目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金河小区1-12#住宅楼工程,中标人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经理***,工程地点山阳县户家塬镇户家塬社区竹园组,建筑面积49644.18㎡,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六层砖混结构,工程立项批准部门及文号山阳县发展改革局以山政发改发(2016)230号批准建设,中标价78278885.98元,计划开竣工期2017.8.15-2019.3.15,工期总日历天数570天,……”。
2018年4月23日,山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出具(山)招(施)(2018年)第034号中标通知书,载明“工程项目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金河小区15#、16#、18#、19#、21#、22#、24#、25#、27#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工程,中标人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经理***,工程地点山阳县户家塬镇户家塬社区竹园组,建筑面积30005.1㎡,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六层砖混结构,工程立项批准部门及文号山阳县发展改革局以山政发改发(2016)230号批准建设,中标价81185475.67元,计划开竣工期2018.5.1-2019.12.1,工期总日历天数570天,……”。
2017年8月,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户家塬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发包人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承包人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金河小区1-12#住宅楼工程,2.工程地点山阳县户家塬镇户家塬社区竹园组,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山政发改发【2016】230号,4.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六层砖混结构l2栋,建筑面积49644.18㎡。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l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3月15日,工程总日历天数578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仟捌佰贰拾柒万捌仟捌佰捌拾伍元玖角捌分(¥78278885.98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竣工结算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上报的完整且真实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核完成或提出修改意见,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出具正式结算报告后1个月内。……16.违约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合同落款处有原、被告双方单位的公章及各自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8年5月,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户家塬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发包人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承包人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金河小区15#、16#、18#、19#、21#、22#、24#、25#、27#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工程,2.工程地点山阳县户家塬镇户家塬社区竹园组,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山政发改发【2016】230号,4.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六层砖混结构9栋,建筑面积30005.1㎡,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5月l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2月1日,工程总日历天数57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捌仟壹佰壹拾捌万伍仟肆佰柒拾伍元陆角柒分(¥81185475.67元),其中(1)住宅楼工程施工费:肆仟肆佰伍拾捌万伍仟陆佰伍拾叁元柒角;(2)场地整理施工费:柒佰肆拾万陆仟壹佰零伍元柒角柒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上报的完整且真实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核完成或提出修改意见,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出具正式结算报告后1个月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16.违约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合同落款处有原、被告双方单位的公章及各自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一份有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户家塬镇政府盖章并有各自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户家塬镇金河小区原始地面标高图上,以图纸形式标注了需要回填的五个区域,并备注“说明1、一区面积20611㎡,原始平均标高582.3,回填至平均标高584.73;2、二区面积19366㎡,原始平均标高583.57,回填至平均标高586.94;3、三区面积10426㎡,原始平均标高584.57,回填至平均标高589.65;4、四区面积6520㎡,原始平均标高589.5,回填至平均标高592.12;5、五区面积13492㎡,原始平均标高586.25,回填至平均标高588.95。”。
2018年12月20日,山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工程名称户家塬镇易地移民搬迁金河小区15#、16#、18#、19#、21#、22#、24#、25#、27#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规模新建9栋6层砖混结构住宅楼,合同价格8118.5475万元,……”。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户家塬镇政府、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先后出具四份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汇总表: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金河小区1#-2#住宅楼工程造价合计,陆仟玖佰贰拾玖万壹仟零玖拾玖元叁角陆分;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金河小区15#、16#、18#、19#、21#、22#、24#、25#、27#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工程造价合计,柒仟陆佰陆拾壹万捌仟柒佰柒拾柒元柒角柒分;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金河小区住宅楼工程-安装填报工程造价合计,捌拾叁万贰仟贰佰贰拾肆元肆角壹分;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金河小区场地回填工程造价合计,壹仟肆佰贰拾肆万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肆角整。以上四份结算审认定的工程款总额为160987056.94元,结算审核汇总表上均有户家塬镇政府公章、负责人***签字,有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有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章,负责人***签字。审计结果经山阳县审计局同意备案,并形成“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备案表”,载明“项目名称山阳县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金河小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单位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竣工决算报审价建安工程196433157.05元、待摊投资19726571.09元,审计单位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定金额建安工程160987056.94元、待摊投资16110243.54元……”该备案表上有相关单位公章并有各自单位负责人签字。
2021年1月8日,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华泰造价字(2021)0018号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载明“一、工程概况山阳县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金河小区建设项目位于商洛市山阳县××镇××社区××组。该项目于2016年10月11日由山阳县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复(山政发改发(2016)230号),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为126亩,新建安置房1380套,总建筑面积为143044平方米,同步建设安置点道路、绿化、亮化、排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为36432.5万元,资金来源为专项资金和群众自筹。(一)山阳县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金河小区建设项目1-12#楼该项主体工程由陕西理正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勘察、陕西建大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设计、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项目经建设单位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委托由陕西华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进行招标,于2017年6月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于2017年7月发布招标文件,于2017年8月4日发布中标通知书(山招(施)2017年第043号),施工中标单位是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开工建设,2018年10月20日竣工,2018年11月1日完成质量验收。实际建成施工内容:新建安置房12栋共720套,1-12#楼均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9644.18平方米,建筑层数全部为地上六层。(二)山阳县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金河小区建设项目15#、16#、18#、19#、21#、22#、24#、25#、27#楼及配套设施工程。该项主体工程由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勘察、陕西建大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设计、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项目经建设单位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委托由陕西华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进行招标,于2017年12月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于2018年3月发布招标文件,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中标通知书(山招(施)2018年第034号),施工中标单位是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l日开工建设,2019年6月1日竣工,2019年6月l日完成质量验收。实际建成施工内容:新建安置房9栋共324套及室外铺装、室外绿化、室外挡墙等配套设施,15#、16#、18#、19#、21#、22#、24#、25#、27#楼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1653.72平方米,建筑层数全部为地上六层。二、审计范围及内容山阳县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金河小区建设项目1-12#楼、15#、16#、18#、19#、21#、22#、24#、25#、27#楼及配套设施工程的建安造价、前期费用和待摊投资等进行审计。因建设单位未编制规范的项目竣工决算财物报表,且财务凭证及账表不全,本次审计仅对工程建安造价结算及部分前期费用和待摊投资进行审计。四、审计结果(一)工程审计情况山阳县户家塬镇陕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金河小区建设项目送审金额196433157.05元,审定金额160987056.94元,审减金额35446100.11元。……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一)履行建设程序方面l、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批先建,该项目于2017年3月31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山政移土批字[2017]2号);其一期工程于2017年10月27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实际该项目于2016年9月16日已开工建设;其二期工程于2018年12月20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实际该项目于2018年3月1日已开工建设。(二)招投标方面1、1#-2#住宅楼工程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经审核,山阳县户家塬镇安置点金河小区易地(脱贫)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已于2016年9月16日实际开工建设,2017年6月发布资格预审文件,2017年7月发布招标文件,2017年8月4日发布中标通知书确定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7年8月由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与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项目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问题。2、15#、16#、18#、19#、21#、22#、24#、25#、27#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先施工后招标经审核,山阳县户家塬镇安置点金河小区易地(脱贫)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已于2018年3月1日实际开工,2017年12月发布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3月发布招标文件,2018年4月23日发布中标通知书确定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8年5月由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与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项目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问题。……(六)工程验收备案方面该项目未履行人防审批手续,验收备案为合格。(七)安置入住方面该项目共建设1072套房屋,截至审计之日,已安置1001套房屋,剩余7l套房屋,共安置搬迁户844户3426人,入住率为93.38%。……”。
同时查明,截止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141190855元,其中包括双方均无异议的131290855元,陕西中海万邦投资有限公司代收的950万元以及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4年2月8日支付的40万元。原告认为陕西中海万邦投资有限公司代收的950万元中有5361789元是代被告支付了案涉工程前期的费用,被告对原告是否实际支付,支付的数额有异议。经审查,可确认的前期费用共28项,合计金额2260497元,具体为:1.灾害评估费60000元,2.二期施工图审查费63328元,3.可行性研究报告费70520元,4.一期施工图审查费用99288元,5.沙盘装修费8500元,6.沙盘房屋租赁费30000元,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25000元,8.环评费42000元,9.勘测定界费50000元,10.洪涝灾害评估费60000元,11.沙盘制作费61500元,12.消防检测费45000元,13.一期勘查费155000元,14.二期编订建筑节能工程专卷费50000元,15.一期沉降观测费30000元,16.二期沉降观测费30000元,17.质量检测费138000元,18.防雷检测费49644元,19.二期质量检测费149877元,20.招标费37500元,21.地基检测费48600元,22.质量检测费245000元,23.一期编订建筑节能工程专卷费60000元,24.勘测费119000元,25.防雷检测费27940元,26.人工地基检测费76800元,27.新户路施工图设计费290000元,28.节能检测费138000元。
另查明,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数据均为3.85%。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结算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原告诉讼主题资格问题。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户家塬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开展施工后,于2020年4月20日变更登记为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即原告),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继受取得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户家塬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因案涉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为适格原告。
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经查,虽然本案中的书面证据显示案涉的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均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是原告提供的“竣工决算审核报告书”明确载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1-12#住宅楼工程存在先施工后招标,15#、16#、18#、19#、21#、22#、24#、25#、27#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工程先施工后招标,……”。据此可证实,案涉工程在招投标、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开始实际施工建设,当事人先施工后招投标并补签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案涉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关于被告欠付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户家塬镇政府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两份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也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给被告户家塬镇政府使用,故被告户家塬镇政府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仁仁智能公司要求被告户家塬镇政府支付工程款29696201.94元及逾期利息5860091.76元。经查,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4.2竣工结算审核部分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上报的完整且真实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核完成或提出修改意见,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出具正式结算报告后1个月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本案中,被告户家塬镇政府委托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对案涉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核,决算审核分四部分,分别是1-12#住宅楼工程69291099.36元,15#、16#、18#、19#、21#、22#、24#、25#、27#住宅楼及配套设施工程76618777.77元,金河小区住宅楼工程安装补报832224.41元,金河小区场地回填工程14244955.40元,合计160987056.94元。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家塬镇政府及审核单位均在结算审核结果汇总表上盖章,视为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款的最终确认,据此可认定案涉工程款总额为160987056.94元。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141190855元,其中的131290855元及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支付的40万元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支付给陕西中海万邦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的950万元,原告称认可收到被告支付的141190855元工程款包含该950万元,但该950万元是代被告支付的前期费用。经查,可认定的前期费用数额为2260497元。双方争议在于,前期费用是否包含在案涉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内;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院认定的前期费清单中的每个单项的数额经过原告公司与户家塬镇政府结算确认或已经实际支付,认定的费用对应的项目与案涉的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载的内容无重叠,在原告公司与户家塬镇政府签字确认的结算审核表中所记载的项目中亦无包含前期工程的任何记载;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行业实际,发包方与施工方对前期费用无明确约定的,该部分费用应当由发包方承担,且该前期费用对应的合同大部分是以原告公司名义与相对方签订的或者原告已经实际支付;综上,可认定被告支付的950万元工程款中的2260497元为原告代被告支付的前期费用,应予扣减,其他部分为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扣除认定的原告代支付的前期费用,被告实际支付的案涉工程款总额为138930358元。
原告提交的前期费用清单中所列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费404010元、招投标代理费447282元、设计费2250000元系被告与相关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实际支付了上述款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委托原告支付该款项,故对该三笔费用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权利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幼儿园、农贸市场土方回填工程款是否应在本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认定。2018年5月,陕西仁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户家塬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工程承包范围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签约合同价款包含场地整理施工费;在原告公司与被告共同盖章确认的户家塬镇金河小区原始地面标高图上,该图纸标注了五个区域的回填标准,且该图标注的五个区域是整体回填,图纸上无幼儿园、农贸市场地块不需要回填的相关标注;被告与原告对案涉工程整体进行结算审核时,对其中的场地回填工程造价部分未提出异议;案涉回填区域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被告名下。综上,对被告提出的幼儿园、农贸市场土方回填工程款不应计算在案涉工程价款之中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为22056698.94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利息以29696201.94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经查,因案涉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均未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利息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参照案涉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出具正式结算报告后1个月内”,本案中,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华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对两个合伙所涉及的工程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则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21年2月7日之前。故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中,未超出上述计算范围的LPR分段计算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工程款22056698.94元及利息(利息以22056698.94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至清偿之日止,按LPR分段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82元,减半收取113041元,由原告陕西仁仁智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35834元,被告山阳县户家塬镇人民政府负担772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