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彦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晋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陕西彦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执4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晋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钢材A区14排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彦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4号智海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晋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彦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30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晋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0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3民初306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账户中159002.12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56717.21元,2284.91元作为本案的执行费。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彦珂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50097.95元及相应违约金,未受偿193380.74元及相应违约金。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姬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