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13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161-197号3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034695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