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1民初542号
原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大道161-197号3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034695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霜,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4元,由原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