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21执恢20号
(2017)川0121执恢21号
(2017)川0121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金堂县赵镇全建辅建材门市业主。
申请执行人:金堂县益民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三中园区一致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侦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161-197号3幢4号。
法定代表人:蒲菊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汇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警钟街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汇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建设合同纠纷三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汇东建设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林
审判员 蒋康明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