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青城国际疗养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4897号
原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大道161-197号3幢4号。
法定代表人:蒲菊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四川表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仲明,四川表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青城国际疗养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桃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永森,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与被告成都青城国际疗养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城国际度假酒店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