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澄,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03469555。
法定代表人:蒲菊芳,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李元孝,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元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思义
人民陪审员 张春蓉
人民陪审员 张自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