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澄,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03469555。

法定代表人:蒲菊芳,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李元孝,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永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元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思义

人民陪审员  张春蓉

人民陪审员  张自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