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结案保全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954号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29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冻结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92886.01元(邮政),实际冻结1592886.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4日止;2020年10月26日解除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兴业)存款1592886.01元的冻结。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29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