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路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路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880号
原告: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聂湾村5组87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向辉,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路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富雅东方C号楼18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振梁。
被告:河南路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库区乡万安村一组10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
原告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路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路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路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路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