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311执保104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强。
原告***诉被告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7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其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保证金存款17000元(收款账户:720010201090016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颐和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