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10514号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柏长华,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海港区。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