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6557号
原告:**。
被告: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长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