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6557号

原告:**。

被告: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长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