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434号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港区海阳路2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0276H。
法定代表人:柏长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峥,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国映